保安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明确双方的服务项目、内容和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保存至少2年,以备日后参考。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客户单位请求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拒绝非法保安服务请求,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重点公安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保安人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提供标准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为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五条安全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监控设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数据和报警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以备将来参考,保安从业人员和客户单位不得删除、修改或传播。
第六条安全从业人员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保安从业人员不得指使或者纵容保安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偿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理纠纷。
第七条保安人员上岗时应当穿保安服,佩戴国家安全服务标志。保安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明显不同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标准服装和标志服装。
保安服由国家安全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由安全服务从业人员在推荐范围内选择。保安服务标志的样式由国家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八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岗位的需要,为保安配备必要的设备。保安服务岗位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